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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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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4年12月1日(現行條文)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6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5年(2016年)1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500303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任之設置及職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各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定之)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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