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律師調動工作後其律師資格應予保留的批覆
外觀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律師調動工作後其律師資格應予保留的批覆 1984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文件 |
青海省司法廳公證律師處:
你廳公證律師處(84)青司公字第19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律師調往檢察院、法院等政法機關工作後,其律師資格是否保留問題,我們研究認為:
一、律師調往檢察院、法院和我部有關文件規定不宜兼做律師工作的單位工作,應按《律師暫行條例》和我部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即停止履行律師職務,收回律師工作證,但其律師資格應予保留。
二、律師因工作需要調往其它單位,按《律師暫行條例》和我部有關文件規定可以擔任兼職律師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兼職律師,但無需重新審批律師資格。
三、律師工作變動,應報我部備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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