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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復《關於白斯尼·卡爾洛經歷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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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復《關於白斯尼·卡爾洛經歷事》的函
司公字〔83〕第88號
1983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上海市公證處:

  外交部轉給我司你處(83)滬證外字第2663號《關於白斯尼·卡爾洛經歷事》一文。經與有關單位研究認為:對解放前在海關供職的經歷可以公證證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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