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同意成立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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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同意成立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的批覆
司發函〔1993〕229號
1993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籌備組:

  你們報來《關於成立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的請示報告》和《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章程》等文件收悉。經查審,同意成立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

  光大國信律師事務所成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開展業務活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應報部律師司備案,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規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交納管理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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