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師司關於領取律師證執業證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律師司關於領取律師證執業證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律字〔1997〕42號 1997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切實加強對律師執業證的管理,規範律師執業證的領取條件程序,保證各地律師執業證的正常使用,現對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執業的憑證,加強對律師執業證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地務必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嚴格按照《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律師執業證的申領發放工作。
二、各地律師管理處領取律師執業證應向我司提交申領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省(市)律師隊伍基本狀況:①律師隊伍總人數,②本省(市)專職、兼職、特邀律師人數,③本省(市)專職律師人數與兼職、特邀人數比例;
2.1995年換發新的律師執業證以來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情況(專職、兼職律師執業證各領取多少);
3.申領理由,申請理由要據實寫清,如:發展、變更、錯填、污損、遺失等等,作廢的執業證由各省(市、區)司法廳律師管理處收回銷毀,銷毀情況報告亦應報我司;
三、我司根據各地申領報告所提出的領取數量和理由,審核決定下發律師執業證。對申領報告不符合前述要求或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各地修改或補充。
四、各地領取律師執業證後,應當對領取執業證的執業律師編號登記,並將律師名單及執業證號碼報我司備案:
此通知下發前律師執業證發放領取情況,請各地於1997年8月30日前登記造冊報我司;
五、我司將不定期對各地律師的執業證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律師執業證發放和管理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各地在領取和下發律師執業證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特此通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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