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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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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0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7、99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親屬編無妾之名稱,其施行前之妾,與家長同居一家,雖得視為家屬,但不適用法律上關於婚姻之規定。故於脫離關係後與人結婚,自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如於結婚後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間確能證明在與家長同居中者,該家長儘可提起認領之訴,不得訴請撤銷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