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0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0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7、994 條 ( 19.12.26 ) |
民法親屬編無妾之名稱,其施行前之妾,與家長同居一家,雖得視為家屬,但不適用法律上關於婚姻之規定。故於脫離關係後與人結婚,自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如於結婚後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間確能證明在與家長同居中者,該家長儘可提起認領之訴,不得訴請撤銷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