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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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4 頁 | |
(一)乙村歷年代甲村看青後,因乙村欲請求增加看青費,甲村不允,因而涉訟并請求分圈如其請求分圈即係請求收回自行看青,自屬民事訴訟,應歸司法裁判。
(二)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如將確屬行政處分之事件誤用民事判決,除上級法院得因上訴予以改判糾正外,其為判決之縣政府,不得自行改判,即其上級行政機關,亦不得令飭撤銷。但行政官署仍得依法就該事件另為行政處分,其上述錯誤之判決,若與行政處分有所牴觸,自無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