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0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2 頁 | |
於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經執行完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於丑罪之緩刑應予撤銷,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條定其應執行刑。
←司法院院字第10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2 頁 | |
於丑罪裁判前既因犯子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經執行完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於丑罪之緩刑應予撤銷,并依同法第七十二條定其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