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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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 條 ( 19.12.26 ) |
宣告破產事件,因中國尚無破產法之制定,依照民法總則第一條,自應適用破產法理,惟關於詐欺破產擬有刑名者,屬於刑罰性質,要不在民事適用法理範圍之列。又對於破產者或其繼承人如慮其有逃匿情事,依照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原得管收,不生適用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