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2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關於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移交之土豪劣紳案件,無庸檢察官再偵查起訴(參照院字第一百號解釋文),但移交後一切均依通常程序應以檢察官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