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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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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既謂已受理未判決云云,又謂依照通常程序審判,可見移交案件原係各該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應即按照通常程序而為審判,不生偵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