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既谓已受理未判决云云,又谓依照通常程序审判,可见移交案件原系各该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应即按照通常程序而为审判,不生侦查问题。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