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2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7、758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質權,及物權編施行前習慣相沿之物權,在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若依不動產登記條例而為登記,自仍得生對抗之效力,若其發生在物權編施行以後,既非法律規定之物權,則依民法物權編第七百五十七條,不得創設,自不能依登記而發生物權對抗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