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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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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0 頁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稱之典產,係於民國十年出典,雖議定三年贖取,依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適用舊法規,即應依當時適用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所定,自立約之日起,十年期限內,准其隨時告贖,逾限即不得告贖。至契載典價,係屬銅元,回贖時應按出典當時銅元與銀元(即國幣)時價折算銀元,以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