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3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縣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縣公安局事項,既得由公安分局處理,則對於公安分局依違警罰法所為之處分,自得一律提起訴願。

  (二)依縣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縣公安局事項,得設公安分局處理之,而公安局及分局之組織權限如何,則應依同法第二十條定之。如定為公安分局係縣公安局之下級機關,則不服該分局之處分,自應向縣公安局提起訴願。至訴願法第一條之處分,既指明為中央或地方官署,公安分局之派出所,非獨立之地方官署,該派出所之處分,應認為公安分局之處分,向縣公安局 (指公安分局為縣公安局之下級機關者而言)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