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0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4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鄉長、副鄉長、閭長及區、鄉監察調解各委員,如合於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區自治施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即有被選資格,并無目不識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極限制。
←司法院院字第14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鄉長、副鄉長、閭長及區、鄉監察調解各委員,如合於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區自治施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即有被選資格,并無目不識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