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4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縣監所協進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及糧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既由縣長所選聘,倘於法令有據,自可認為公務員。
←司法院院字第14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縣監所協進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及糧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既由縣長所選聘,倘於法令有據,自可認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