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4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1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 ( 24.02.01 ) |
甲省某縣,雖劃歸乙省管轄,關於該縣民事訴訟,應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五條規定,仍應以甲省原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原第二審法院,為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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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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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 ( 24.02.01 ) |
甲省某縣,雖劃歸乙省管轄,關於該縣民事訴訟,應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五條規定,仍應以甲省原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原第二審法院,為其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