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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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0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11、64、138 條 ( 24.07.17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 ( 24.01.01 ) |
(一)法院因債務人為和解之聲請,經許可後或為破產之聲請,經宣告後,以何處推事進行各該程序,係屬事務之分配,應由該法院就其所屬推事指定之。
(二)拍賣方法,在破產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由該管法院依照民事執行各法規予以執行。
(三)破產法第四章所定之罰則,係屬特別刑法,如承辦破產事件之推事,發見此項犯罪時,自應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