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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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1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37 條 ( 24.11.23 ) |
商標法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所謂之標章,係指標識或章記二者而言,當然包括商標在內,至同法第三十七條,乃就非營利事業之商品,欲專用章呈請註冊者特設之規定,故有準用之字樣,不能謂商標不包括於標章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