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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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3 頁 | |
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因執行實施強制管理,并命不動產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給付租金,承租人自不得以押金有無著之虞為藉口,而主張於押金內扣抵,若承租人因此抗不交租,管理人自得提起交租或交出租賃物之訴。又該租賃物縱經拍賣,其租賃契約,對於拍買人仍繼續存在,其押金即可認為對於拍買人之債權,不能就租賃物之賣得金,主張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