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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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4、295、311、335 條 ( 24.01.01 ) |
甲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經乙一人提起自訴,自應予以實體上之審判,倘丙、丁二人事後復行自訴,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分別情形,適用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而為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