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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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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9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5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使用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固應於商標法施行細則內指定之,而關於指定之方法及其範圍,既無明文限制,則甲商請准註冊之商標,如指定使用於某類商品,縱未列舉各商品之名稱,亦應認其商標專用權及於全類,乙商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同類中某一商品,至該商品在實際上是否為甲商所未使用,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