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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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9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9 頁 | |
中央銀行依儲蓄銀行法第九條之規定,保管儲蓄銀行交存之公債庫券等項,其保管行為,雖係根據行政法令,與當事人間因契約而發生寄託關係之性質不同,惟關於保管物品毀損賠償之責任,行政法令既無特別加重明文,自應適用民法一般之規定,如毀損原因係由於天災、戰禍之不可抗力,祇可另圖補救,中央銀行保管證,關於此項訂定,并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