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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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3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 24.02.01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規定,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法院始受羈束,來問情形,前後兩裁定,既屬同時送達,則前裁定係在未送達前,即已廢棄可知,法院自行廢棄其未受羈束之裁定,尚非法所不許,雖前裁定亦經送達,但業被廢棄,自不因送達而生羈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