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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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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3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規定,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法院始受羈束,來問情形,前後兩裁定,既屬同時送達,則前裁定係在未送達前,即已廢棄可知,法院自行廢棄其未受羈束之裁定,尚非法所不許,雖前裁定亦經送達,但業被廢棄,自不因送達而生羈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