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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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1 頁 | |
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雖均為經國民政府特許之銀行,但依國民政府公布之各該銀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係特許其為某種銀行,或特許其以某種事業為其營業之標的,依照股分有限公司組織或設立之,則各該銀行既應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或設立,自應適用關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應適用之法規,即應同受公司法及公司登記規則之適用。又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之條例,係公布於公司法施行以前,其第一條所稱依照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云者,自係指該條例公布時及公布後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所應適用之一切法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