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7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 24.01.01 ) |
民刑訴訟法既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程序,規定甚詳,若未履行此等程序,而命其具結,縱其陳述虛偽,不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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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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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 24.01.01 ) |
民刑訴訟法既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程序,規定甚詳,若未履行此等程序,而命其具結,縱其陳述虛偽,不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