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8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 24.02.01 )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財產權訴訟,其第二審判決,在宣示或送達時,即屬確定,自無宣示假執行之必要。
←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8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 24.02.01 )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財產權訴訟,其第二審判決,在宣示或送達時,即屬確定,自無宣示假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