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1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以制錢或銅元交付之押租,至返還時折合銀圓,應以交付時之市價為準,縱另換佃約,如未將錢數折合銀圓,仍不得依換約時之市價計算。
←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以制錢或銅元交付之押租,至返還時折合銀圓,應以交付時之市價為準,縱另換佃約,如未將錢數折合銀圓,仍不得依換約時之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