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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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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制錢或銅元交付之押租,至返還時折合銀圓,應以交付時之市價為準,縱另換佃約,如未將錢數折合銀圓,仍不得依換約時之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