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82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5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願事件經訴願官署決定確定後,在訴願法上并無當事人發見有利益之新證據,得為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向原處分官署提起再審 (參照院字第一四六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