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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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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6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政官署對於不特定人所為之處分,不適用送達程序,一經張貼布告,即應生效,如對於該處分有所不服,其訴願期間,應自布告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