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6 頁 | |
(一)懲治土豪劣紳案件,第一審既已劃歸地方法院受理,自應依普通訴訟程序適用三審制。
(二)對於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得於上訴期間中提起上訴,判決如已確定,苟具備法定再審之條件,並得請求再審。
←司法院院字第1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6 頁 | |
(一)懲治土豪劣紳案件,第一審既已劃歸地方法院受理,自應依普通訴訟程序適用三審制。
(二)對於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得於上訴期間中提起上訴,判決如已確定,苟具備法定再審之條件,並得請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