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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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6 條 ( 24.01.01 ) |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於刑之執行前施以感化教育者,其結果如認為無執行刑罰之必要,得免其刑之執行,為同條第四項所明定。來呈所述某甲因年未滿十八歲,受減刑之判決,既經宣告緩刑,自毋庸再予諭知感化教育之期間,如已諭知,應俟緩刑期滿,或撤銷緩刑執行罰後,再實施感化教育,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