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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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57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關於限定繼承之規定,原為保護繼承人之利益而設,故為限定之繼承者,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後,法院即有公告之義務,縱其清冊內僅為消極遺產(即債務)或有少許積極遺產,尚不敷程序上之費用,亦不得以無從宣告破產為理由,而對於限定繼承之呈報不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