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9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1144 條 ( 19.12.26 ) |
夫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夫已死亡,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繼承其遺產之權,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同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司法院院字第19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1144 條 ( 19.12.26 ) |
夫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夫已死亡,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繼承其遺產之權,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同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