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0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8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 21.12.28 ) |
違警罰法中之罰金與行政執行法中之罰鍰,均為行政罰,不因其用語不同,及列舉或概括規定,併處罰金額多寡而有所區別,但違警罰限於違警事件,應由警察機關適用之,行政執行法凡行政官署,均得適用 (警察機關亦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