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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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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至當事人之旅費及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