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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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8 條 ( 19.12.26 ) |
關於不動產之事項,法令定為應行登記,不必以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者為限,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關於不動產物權之保存及依法律行為以外原因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部分,雖已失其效力,但嗣後依法律行為發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行登記時,既須先為此種事項之登記始得為之,則此種事項之應行登記,自不因其非以登記為對抗要件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