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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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0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24.01.01 ) |
債務人不依確定判決交出某項書據或書據上所載之財產,該項書據及財產如原屬他人所有,該債務人以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隱匿不交,自應成立侵佔罪名,否則僅不遵判履行,尚不構成犯罪。至其家屬幫助隱匿,是否成罪,亦應以該債務人是否構成犯罪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