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29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6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7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訴願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如得提起,對於受理訴願之官署所為決定提起再訴願,自非人民不得為之,若原處分官署,則無論受理訴願之官署管轄有無錯誤,均不得對於變更其處分之決定,提起再訴願、原代電所述情形,依訴願法第七條之規定,應將再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