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2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衛大隊長甲由形跡可疑之乙身上查獲鴉片煙膏少許,經保長丙證明乙之煙膏係經醫處方購回,為其子丁治病之用,甲因而將煙膏當眾焚毀並將乙交保開釋,既無縱放罪犯之認識,即其行為非出於故意,自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