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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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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73、12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僅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如他國立法例認其有於保全特留分必要限度內,扣減被繼承人所為贈與之權,解釋上自無從認其有此權利,院字第七四三號解釋未便予以變更。

聲請書

  附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處原函

  頃據浙江省執行委員會呈。以據金華縣黨部呈。為據情轉請解釋財產繼承「特留分」發生疑義。以維女權而昭平允。祈鑒核俯賜轉函。予以解釋救濟等情到會。事關法律疑義。相應抄同原函。即希查核見。以便轉知為荷。此致司法院。子。俱已婚嫁。而其男女歧視之心理殊深。於女子繼承財產權反對尤力。乃延請律師百計推翻。竟藉司法院民國二十一年六月七日院字第七四三號關於特留分之解釋。載有「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固已規定。由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前半段。雖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惟同條項後段半段之但書已明有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關於特留分民法繼承編。又僅明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時。應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及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應得特留分人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參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可見特留分之規定。僅係限制遺產人處分其死後之遺產。若當事人處分其生前之財產。其贈與原因。若非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列舉者。固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中。其為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列舉之原因。如贈與人明有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之意思表示。自應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而不得於法定之外。曲解特留分之規定。又為承繼人應繼財產之唯一保障。其在承繼財產之贈與。似與其他贈與財物情節顯有不同。揆諸歐美各國。被繼承人每有將全部私有財產不分給於塵承繼之子女。而贈與其他戚友。或慈善團體者。事所恆有。惟在傳統思想與家族觀念尚未打破之中國。實屬罕覯。丁茲男女畛界未能消滅以前。若僅偏重于贈與權。而不顧繼承權之被害。遽認某甲之生前處分為合法。則一般生性固執之家長。勢必多援此成例。作惡意侵害其生女之繼承財產權。擅予處分。非唯與女子享有承繼權立法意旨大相違悖。即民法繼承編亦屬等於具文。所有女子繼承財產。均被剝奪殆盡。法理人情。豈得謂平。上項司法院釋例。不無偏頗之處。似非詳為解釋。予以救濟。不足以維政綱。而昭平允」等情。據稱情形。顯與本黨女子享有承繼財產權之立法原意有所抵觸。似非詳加解釋。予以救濟。實不足以保女權。而維綱政。據陳前情。理合具文呈請察核。迅賜逐級轉呈中央黨部函轉司立法兩院予以解釋救濟。用符本黨男女平等之本旨。實為公便』等情。據此。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鑒核。俯賜轉呈函轉解釋。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復外。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鑒核。俯賜函轉解釋。謹呈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國國民黨浙江省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