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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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
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取得典物所有權,係直接基於法律之規定當然取得,當事人間既無買賣行為,即非修正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所謂先典後賣,自不得令其補立契紙完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