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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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0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923 條 ( 19.12.26 ) |
當事人約定典權人死亡後始准回贖典物者,係屬定有不確定期限之典權,而以出典人知典權人死亡時,為其期限屆滿之時,若自出典後滿三十年,典權人尚未死亡,或雖已死亡,而為出典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九百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滿三十年時為其期限屆滿時,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