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5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
僧死亡時所遺私產,以何人為其繼承人,現行法上尚無特別規定,自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順序定之,其徒如無同條所列之身分,亦非為其以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者,無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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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
僧死亡時所遺私產,以何人為其繼承人,現行法上尚無特別規定,自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順序定之,其徒如無同條所列之身分,亦非為其以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者,無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