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 條 ( 18.11.30 ) |
押女為娼之契約,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設有母因貧立約將其幼女押與他人學習為娼,在約定期限前自將其女帶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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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 條 ( 18.11.30 ) |
押女為娼之契約,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設有母因貧立約將其幼女押與他人學習為娼,在約定期限前自將其女帶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