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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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 ( 24.01.01 ) |
法院將判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執行,該受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時,自得由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日數不應算入刑期,如當地無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患病之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