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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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2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7 條 ( 26.01.08 ) |
兼理軍法案件之縣長,依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七條,對於商人科以罰金,本為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所為之裁判,即使援用同條規定誤為沒收,亦不得謂非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所為之裁判,此項裁判須經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始得執行,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如提起訴願,而受理訴願之官署不依訴願法第七條駁回者,訴願決定當然無效,原電所稱之再訴願,自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