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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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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其最重本刑雖在三年以下,而他罪之最重本刑如已超過三年,則因併合處罰之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決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院竟於併合處罰判決確定後,又將其中之一部以裁定諭知易科罰金,其裁定認為無效。